被告人的“特权”?李铁为何戴假发出庭?被告人能戴假发出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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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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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让我想起翻阅《监狱法》时的感受,不禁心生羡慕。开个玩笑,我们拥有的,罪犯也有,比如《监狱法》明确了对罪犯人格权的保护,但没有明确人格权的范围。事实上,人格权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变化,属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根据我国《民法典》第 990 条的规定,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所以,原则上罪犯也享有这些权利,但权利的行使会受到一定限制。
然而,有些是我们没有的。
1. 罪犯有享受监狱生活保障的权利。在监狱服刑期间,罪犯的被服由监狱统一配发,监舍应具备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等条件,还应照顾少数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习惯。罪犯患病时,也有得到救治的权利。也就是说,罪犯的基本生活需求能够得到满足,而这是我们在铁窗外需要通过辛勤劳动才能获得的。
2. 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监狱法》第 71 条规定,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罪犯享有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法定节假日的休息是明确的,而休息日则是根据监狱的规定,各有不同,具体要看监狱的整体工作安排或劳动情况。在军事化管理的监狱中,通常不存在加班或占用休息时间的情况,即使有,也会有补休安排。这种按时下班的规定,实在让人羡慕。
3. 罪犯在劳动中受伤、致残或死亡时,有获得工伤补偿和救助的权利。参加劳动改造是罪犯的法定义务,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受伤、致残或死亡,不能依据《国家赔偿法》申请国家赔偿,而是申请工伤补偿。虽然我们在铁窗外也有工伤规定,但往往存在争议。而且,一般来说,监狱组织的劳动生产是依法进行的,没有过错。监狱还会为罪犯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罪犯正确使用。这无疑是一种安全的生产方式!
当然,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人不享有上述权利。现在想想,我们在外面也不一定能时刻拥有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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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让我想起翻阅《监狱法》时的感受,不禁心生羡慕。开个玩笑,我们拥有的,罪犯也有,比如《监狱法》明确了对罪犯人格权的保护,但没有明确人格权的范围。事实上,人格权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变化,属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根据我国《民法典》第 990 条的规定,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所以,原则上罪犯也享有这些权利,但权利的行使会受到一定限制。
然而,有些是我们没有的。
1. 罪犯有享受监狱生活保障的权利。在监狱服刑期间,罪犯的被服由监狱统一配发,监舍应具备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等条件,还应照顾少数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习惯。罪犯患病时,也有得到救治的权利。也就是说,罪犯的基本生活需求能够得到满足,而这是我们在铁窗外需要通过辛勤劳动才能获得的。
2. 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监狱法》第 71 条规定,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罪犯享有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法定节假日的休息是明确的,而休息日则是根据监狱的规定,各有不同,具体要看监狱的整体工作安排或劳动情况。在军事化管理的监狱中,通常不存在加班或占用休息时间的情况,即使有,也会有补休安排。这种按时下班的规定,实在让人羡慕。
3. 罪犯在劳动中受伤、致残或死亡时,有获得工伤补偿和救助的权利。参加劳动改造是罪犯的法定义务,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受伤、致残或死亡,不能依据《国家赔偿法》申请国家赔偿,而是申请工伤补偿。虽然我们在铁窗外也有工伤规定,但往往存在争议。而且,一般来说,监狱组织的劳动生产是依法进行的,没有过错。监狱还会为罪犯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罪犯正确使用。这无疑是一种安全的生产方式!
当然,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人不享有上述权利。现在想想,我们在外面也不一定能时刻拥有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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